原標題:撿到東西歸還時可以索要報酬嗎?
新甘肅·甘肅經濟日報記者 蘇葉
案例:5月4日下午,蘭州出租車駕駛員盛正梅駕駛出租車行駛至七里河橋水岸天城小區附近時,搭乘兩名男性乘客前往洄水灣錦繡半島小區北門,兩名男乘客到達目的地后,其中一名乘客將隨身攜帶的黑色男士手包遺留在后排座位靠背的縫隙處,當時盛正梅并未發現后排座位上遺留的手包。
之后,她便開車掉頭行駛了大約700米,準備接下一名乘客上車時,乘車女乘客才提醒了盛正梅,后排座位上有一個黑色男士皮包。盛正梅打開手包,發現里面有一沓現金。她立馬又將手包拉鏈拉上,原封不動地放在儲物倉內。當日下午5時左右,正在交接班的盛正梅接到了失主王先生的認領電話,稱自己有一個黑色手包落在了出租車上,里面裝有7900元現金以及銀行卡、身份證等。與失主認真核對好包內的財物信息,盛正梅與王先生約定好次日一早前往公司進行交接認領。
生活中經常會有人丟東西,卻不是人人都拾金不昧。那么,在路上撿到東西歸還時可以索要報酬嗎?如果不歸還犯法嗎?歸還前又丟了要承擔責任嗎?我們邀請甘肅正步律師事務所的姜劍霄律師來以案說法。
記者:在路上撿到東西歸還時可以索要報酬嗎?
姜律師:失主在領取遺失物時,要支付必要費用,但是酬金應該在合理范圍內支付,不可以漫天要價?!睹穹ǖ洹返谌僖皇邨l規定,失主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失主在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承諾履行義務。撿到東西不愿意歸還的,則無權請求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費用,也無權請求失主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也就是說,拾得人撿到失物,歸還失主,可以要求失主償還因此而支出的相關費用,比如拾得人為了找尋失主支出了電話費、交通費等,是受到法律支持的。另外,如果雙方在事前有關于酬金的約定,就是一種合同行為,雙方都應該遵守約定,否則視為違約。如果雙方事前沒有約定,由于失主不愿支付酬金,拾得人拒絕歸還失物,因此對失主造成損失的,拾得人需承擔侵權責任。
記者:撿到東西不歸還犯法嗎?
姜律師:如果拒絕歸還失物,會構成侵權。從民事責任的角度看,拾得人拒不交還遺失物侵犯了失主對遺失物的所有權,失主有權要求返還。同時,根據《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條第三款規定:拾得人侵占遺失物的,無權請求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費用,也無權請求權利人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從刑事責任的角度看,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記者:如果失主不愿支付拾得人要求的保管費,拾得人可以自行處置撿到的失物嗎?
姜律師:不可以,拾到失物后應妥善保管,不管是丟失,還是毀壞都是需要承擔責任的。根據《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六條規定: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有關部門在遺失物被領取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由此可見,拾得遺失物時,需要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拾得人在返還遺失物前,應妥善保管遺失物,保管不善是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的。
姜律師提醒,拾金不昧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把拾到的財物交還失主或者有關部門,這一直被視作每個人應盡的義務和基本的行為規范。法律為行為準則提供了底線,但在生活中,我們仍然需要以更高的道德標準來約束自己。
(甘肅經濟日報)